某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提供一份得1.5分,满分3分,此项为非实质性要求。A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厂家授权未加盖厂家公章,应作扣分处理,却被评标委员会直接认定投标无效。实践中,还有哪些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无效”不合理的情况?如何避免评审专家成为“废标”专家呢?
首先,投标人存在哪些情况,会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投标无效?根据87号令相关规定,投标人恶意串通的;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修正后的报价投标人不确认的;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以及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等都会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无效。
“实践中,因投标人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无效的情况比较常见。”杨永明举例说,比如资质证书过期、项目经理专业资质不符、未提供无在建项目承诺等。
朱萧俊告诉记者,很多招标文件范本中虽然已经明确了投标无效的情形,但实践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无效不合理的情况依然存在。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二是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三是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这三类情况都属于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澄清的情形,但是由于评审专家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就会认为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出投标无效的处理。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实施以来,有些评审专家仍然停留在之前的评审要求、习惯上,还存在通过咬文嚼字、格式问题、签字问题等作出投标无效的认定。”王爱学如是说。
河南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实践中,也不乏应作扣分处理却被认定投标无效,应认定投标无效却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情况。例如,某政府采购项目,A供应商报价超过了预算,该供应商的投标应无效,评标委员会却通过了该供应商的符合性审查。之所以存在这些情况,追根究源就是一些评审专家“不专”,评审太随意,甚至有些评审专家只想“拿钱走人”,这些行为是会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诟病的,不能让少数专家败坏了整个专家群体的形象和名声。
“虽然很多专家在各自的专业方面达到了一定水准,但是评审过程中还需要了解大量的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知识,评审专家在从业生涯中没有接受过这方面的专业培训。但评审专家一旦自愿加入评审专家库,就应当通过自学或者参加专业培训等手段,不断地提升政府采购的法规知识、专业技能和道德水平,既懂法规,又有实战经验,才能审慎地判定供应商的投标响应。”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李军如是说。